1.監督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承擔涉及全省綜合運輸體系的規劃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綜合運輸體系規劃並指導實施。
2. 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公路、水路、地方鐵路等行業規劃、政策和標準。組織起草法規規章草案,參與擬訂物流業發展規劃,擬訂有關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行業有關體制改革工作。
3. 承擔道路、水路、地方鐵路運輸市場監管責任。監督實施運輸有關政策、制度、技術標準和運營規範。指導城鄉客運及有關設施規劃和管理,指導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工作。
4. 承擔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責任。負責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汙染事故的應急處置,依法組織或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指導水上交通安全監督工作。
5. 負責提出公路、水路、地方鐵路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政府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承擔國家重點和省級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立項審查及重大科技項目的申報工作。監督實施有關規費政策。
6.指導公路、水路、地方鐵路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組織協調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運輸,負責高速公路及重點幹線路網運行監測和協調,承擔國防動員有關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壹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