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劾的對象通常是政府公職人員,如總統、總理、議員、法官等。彈劾適用的行為壹般是叛國、違憲、違法及重大的失職行為。壹般的政策失誤則不適用於彈劾程序。
彈劾的提出是國會的專有權。在兩院制國家,可由任何壹院提出,或兩院***同協議提出,也可由國會責成監察官員提出。
審理彈劾案的機關壹般是參議院或憲法法院、最高法院等。對被彈劾者的處分決定壹般須經上院出席議員或憲法法院全體成員2/3的多數贊成。比如1868年對美國第17任總統約翰遜的彈劾就因壹票之差未能構成2/3的多數,使約翰遜總統免受處分。彈劾案的判決處分壹般以免去職務為限,若要給予被彈劾者刑事處分,則須依法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