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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案是什麽意思?

彈劾是外國議會控告違法失職的行政首腦、高級行政官員或高級司法官員等國家公職人員,並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活動。它是議會監督其他國家機關的壹種重要方式,也是對國家公職人員的壹種特別的刑事訴訟程序。1376年英國下院對英王的禦衣總管提出控告,開創了彈劾的先例,以後為許多國家所采用。

彈劾的對象通常是政府公職人員,如總統、總理、議員、法官等。彈劾適用的行為壹般是叛國、違憲、違法及重大的失職行為。壹般的政策失誤則不適用於彈劾程序。

彈劾的提出是國會的專有權。在兩院制國家,可由任何壹院提出,或兩院***同協議提出,也可由國會責成監察官員提出。

審理彈劾案的機關壹般是參議院或憲法法院、最高法院等。對被彈劾者的處分決定壹般須經上院出席議員或憲法法院全體成員2/3的多數贊成。比如1868年對美國第17任總統約翰遜的彈劾就因壹票之差未能構成2/3的多數,使約翰遜總統免受處分。彈劾案的判決處分壹般以免去職務為限,若要給予被彈劾者刑事處分,則須依法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