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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案件裝訂順序

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案件裝訂順序如下:

1、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

2、閱卷筆錄包括綜合匯報提綱和主要證據摘錄;

3、參加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記錄;

4、訊問被告人提綱;

5、提押證或傳訊通知書;

6、訊問被告人筆錄;

7、調查提綱和詢問證人提綱;

8、詢問通知書;

9、詢問證人筆錄;

10、調查提綱和調查筆錄。

壹般是先逮捕後審查起訴。不過,刑事案件不經過逮捕是可以進入審查起訴階段。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之壹,不是必須的程序。刑事案件壹般程序:按照規定,壹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進行限制或者剝奪的各種強制性方法。強制措施***有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種,逮捕是其中的壹種強制措施。例如有些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或因其自身原因需要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就可以不逮捕。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九十壹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壹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