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工商企業、個體經營者的準許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辦事處不需要辦理營業執照,辦事處是非獨立核算的非法人機構,不具有公司性質,因此,不需要辦理營業執照。
設立辦事處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公司的企業章程復印件;
3、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4、公司的股東會要求設立分支機構的決議;
5、辦事處的住所證明文件,如果是租用的,提供房租合同,及出租方的房產證復印件;
6、公司對辦事處負責人的任職證明文件;
7、經營範圍涉及前置審批的還需提交相應的許可證明。以上復印件都需蓋章確認。
綜上所述,辦事處是不能經營的,所以辦理的不是營業執照到當地工商局辦理辦事處的註冊登記備案手續的時候,工商局的工作人員就會要求出示該公司的營業執照和成立該公司辦事處的公司董事會會議決議書,如果不能拿出該公司的營業執照,辦事處的申請就不會被接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