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認定某人為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應考量兩個要件:
1、形式要件:保險合同關系的壹方。如以自己的名義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或因某種法律事實取代原投保人而加入到業已成立的保險合同法律關系之中。
2、實質要件:承擔支付保險費義務。缺少某壹要件,不為完整意義的投保人,其合同權利將受到壹定制約。
投保人的權利
1、請求保險公司承擔必要、合理費用。
2、請求保險公司降低保險費。被保險財產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時,保險公司應當降低保險費,並按日計算,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3、請求復效。在分期付款的人身保險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超過60日不繳納續期保險費,合同效力中止。但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兩年內,投保人有權提出恢復合同的請求。
4、指定和變更受益人。
投保人的義務
1、如實告知的義務: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應保險人所提出的關於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情況的詢問作出如實告知
2、按約繳付保險費義務:保險費是投保人向保險人繳納的費用?,?作為保險人依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和給付責任的代價?。
3、危險增加通知義務: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投保人應依照合同規定及時通知保險人。?
4、出險通知義務:出險通知義務即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是指投保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