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書
(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6號
公訴機關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許霆,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山西省襄汾縣,文化程度高中,住山西省襄汾縣(以上情況均自報),因涉嫌犯盜竊罪於2007年5月22日被羈押,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現現押於廣州市天河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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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楊振平、吳義春,廣東經綸律師事務所律師。
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以穗檢公二訴(2007)1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許霆犯盜竊罪,於2007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王燁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許霆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壹)項、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壹、被告人許霆犯盜竊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追繳被告人許霆的違法所得175000元發還廣州市商業銀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