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監督的社會監督包括方面如下:
社會監督的主體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政協、各民主黨派、各社會團體、新聞輿論機構和公民個人,方式和途徑多種多樣。社會監督,是指社會依據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權利,以法律和社會及職業道德規範為準繩,對執政黨和政府的壹切行為進行監督。
相關法規:
《兩高關於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第二條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執行監督案件,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公開、公平、公粗返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敬凳彎監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執行權。
行政監督:
廣義的行政監督是指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政黨、社會團體、新聞輿論等多種政治力量和社會力量對政府及其公務員的行政行為所實施的監察和督導;狹義的行政監督是指行政機關內部對自己的機構及其公務員的不良行政行為所實施的監察和督導亮悶。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行政實踐,最常見的行政監督方法有:檢查、審查、調查、檢驗、勘驗、鑒定等。行政監督的作用主要體現在:
1、它可以及時反饋法律、法規實行的社會效果,為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廢除提供實踐依據。
2、可以預防和糾正向對方的違法行為。
3、它是保證執行法律、法規,實現行政目標的具體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