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婦女罪在刑法上的名稱是強制猥褻、侮辱罪,侮辱婦女罪僅是我們在日常中的壹個稱呼。強制猥褻、侮辱罪的構成要件由以下幾種構成:
1、侵犯的客體是婦女的身體自由權、名譽權;
2、侵犯的行為主要表現為暴力、脅迫或是其他方法侮辱、猥褻婦女的行為;
3、犯罪的人需要有故意的主觀表現;
4、造成了婦女權利受到侵害的損害後果。
如何認定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實施的強制猥褻婦女罪
我們認為,證確認定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實施的強制猥褻婦女罪,關鍵是查明行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關系對婦女進行脅迫。這壹點,與在強奸罪認定中區分利用特定關系強奸與雙方基於互相利用而通奸的界限是壹樣的。在強制猥褻罪的認定中,不能把有教養關系、從屬關系和利用職權猥褻婦女的行為都視為強制猥褻。行為人利用職權引誘女方,女方基於互相利用而容忍行為人對其猥褻的,不能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
侮辱婦女罪與侮辱罪的界限
以婦女為侮辱對象的行為與侮辱婦女罪很相似,兩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區別在於:
(1)對象情況不同。侮辱婦女罪,壹般是以不特定的婦女為對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婦女的行為,是針對特定的對象實施的。
(2)目的動機不同,侮辱婦女罪對婦女進行的侮辱行為,壹般是出於鬧事取樂,尋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中對婦女進行的侮辱,壹般是出於個人恩怨、嫉妒或報復,目的是貶損特定婦女的人格和名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