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侖法典》(Napoleonic Code) 又稱《法國民法典》或《?民法典》(Civil Code)。大革命前的法國,沒有統壹的民法,南部地區實行的是成文法,北部地區奉行的是習慣法。1789年法國大革命推翻了封建專制制度,建立了資產階級***和國。取得革命 勝利的資產階級著手制訂統壹的符合自己階級意誌的新民法來鞏固勝利成果,並發展 資本主義,但是因為種種原因草案四度擬訂都未有成果。
1800年,當時還是執政府第壹執政官的拿破侖任命了由第二執政官康巴塞雷斯領導,J.E.M.波塔利斯、F.D.特龍謝、F.J.J.比戈·德·普雷阿梅訥和J.馬爾維爾四位法學家組成的委員會起草《民法典》。次年,委員會完成了全部《民法典》草案,拿破侖親自主持審議,草案經過法國樞密院的仔細審查,還送交各法院廣泛征求意見。
帝國成立後,《 法國民法典》於1804年3月21日在議會最後通過,1807年改稱為《拿破侖法典》,1816年又改稱為《民法典》,1852年再度改稱為《拿破侖法典》。從1870年後,習慣上壹直沿用《民法典》的名稱。
《拿破侖法典》幾經修改,至今仍在法國有效。法典規定法律面前公民壹律平等,廢除封建特權,擺脫教會控制,以及人身自由、契約自由和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等基本準則。排除封建法規,確立資本主義社會立法規範。這些基本原則充分反映了資產階級革命的成果,確立了資本主義社會的立法規範,恩格斯曾稱它為“典型的資產階級社會的法典”。
《拿破侖法典》是資產階級的第壹部民法典,它對後來很多資本主義國家的立法產生了很大影響。例如,盧森堡和比利時至今仍然把它作為自己的法典使用,壹些法國的前殖民地也在使用這部法典。同時,很多國家在制定本國的民法典時是以這部法典為藍本或是作參考。如丹麥和希臘的民法典就是以它為藍本制定的,而德國、瑞士、葡萄牙、巴西等國的民法典明顯受到了《拿破侖法典》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