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住址壹般是指戶籍所在地,而戶籍所在地就是指我國居民戶口簿登記所在地。所以家庭地址不是指現住址,而是指戶口本上的地址.。我國戶口登記條例規定: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壹個公民只能在壹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嬰兒出生後壹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戶籍地址就是身份證上的“住址”,即戶口所在地的地址。戶籍是戶口管理機關以戶為單位登記本地區內居民的冊子,專指作為本地區居民的身份。戶籍可以變換,因工作或學習調動可到當地公安局申請變更戶籍所在地。我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指紋信息、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機關。
家庭住址是指:戶口或身份證上登記的住址。住址是指:現在所居住地方的地址。如果妳的居住地址沒有變就都填寫成壹樣的就行。根據《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相關規定:
(壹)中華人民***和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證件,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對於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完全能夠證明的以下9類事項,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別。
4、公民身份號碼(含15位升18位證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壹個公民只能在壹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七條 嬰兒出生後壹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