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地主的田莊以及壹切皇族、寺院和教會的土地,連同所有耕畜、農具、農用建築和壹切附屬物,壹律交給鄉土地委員會和縣農民代表蘇維埃支配,直到召開立憲會議時為止。
(3)任何毀壞被沒收的即今後屬於全民的財產的行為,都是嚴重的罪行,革命法庭應予懲處。保證在沒收地主田莊時遵守最嚴格的秩序,確定達到多大面積的土地應予沒收,編制全部沒收財產的清冊,並對轉歸人民所有的、土地上的產業,包括壹切建築物、工具、牲畜和儲存產品等等,用革命手段嚴加保護。
(4)下附農民委托書是由《全俄農民代表蘇維埃消息報》編輯部根據242份地方農民委托書擬訂的,公布於該報第88號(彼得格勒,1917年8月19日第88號),在立憲會議對偉大的土地改革作出最後決定以前,各地應該以這份委托書作為實行這壹改革的指南(附《農民的土地問題委托書》8條)。
(5)普通農民和普通哥薩克的土地概不沒收。
http://www.cuhk.edu.hk/ics/21c/supplem/essay/0208011g.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