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以下三點區別:
1、出庭權不同:大律師就是訴訟律師、出庭律師,專做訴訟業務。其出庭權不受限制,從裁判法院到終審法院大律師都是享有出庭權。(香港的大狀其實確切的名稱是“大律師”)。
2、業務不同:事務律師處理各類法律業務,負責範圍比較廣泛,但其出庭權受到較大的限制。事務律師僅可以到裁判法院、區域法院及原訟庭內庭(即非公開庭)出庭。
當事務律師不能出庭時,需要委托大律師出庭,且香港大律師接受委托的過程必須要通過事務律師。
3、法律事務不同:事務律師主要處理日常的法律事務,如財產轉讓、遺囑認證、婚姻糾紛、法律訴訟以及充當法律顧問。事務律師也可以在法庭上為當事人辯護,但不能在最高法院發言。
4、著裝不同:大律師出庭要帶假發的,事務律師是不帶假發的。而且大律師的律師袍和事務律師袍也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
第五條 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壹年; (四)品行良好。 實行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前取得的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律師資格憑證,與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二)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實習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申請兼職律師執業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同意申請人兼職從事律師職業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執業的決定。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第八條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學歷,在法律服務人員緊缺領域從事專業工作滿十五年,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並具有相應的專業法律知識的人員,申請專職律師執業的,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考核合格,準予執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