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結案標的額是當壹件案件審結以後,最終在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額數目;
2、標的是民事訴訟中予以審理和判斷的的對象,簡單來講就是訴訟的對象,所以結案標的金額是多少,就是代表最終會判決被執行方賠多少錢;
3、執行標的就是在執行程序中具有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給付內容。執行標的包括判決金額在內的被執行人須支付本金、利息及遲延履行金、特定標的物、制定交付的財物或票證等。
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
合同標的額是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的價值,如買賣合同中,買賣物品的總價款即為該合同的標的額。標的壹般就是標的物,也就是指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物品、金錢、義務、均可以成為合同的標的物。額是數額,也就是物品的價值,金錢的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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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四十壹條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被執行人交付特定標的物的,應當執行原物。原物被隱匿或非法轉移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交出。原物確已毀損或滅失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折價賠償。
雙方當事人對折價賠償不能協商壹致的,人民法院應當終結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可以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