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90年代末,我在布萊克威爾出版的壹門時間管理課程上聽到壹位偉大的演講者說:“如果妳想管理時間,妳需要知道妳的目標是什麽,妳在做什麽。在出版業,我們為版權增值。”我希望我還記得他的名字——如果他上前壹步,我會很高興編輯這篇文章(這是在波士頓的壹個圖書建設者研討會上)。但這句話實際上在我的職業生涯中幫我省去了很多痛苦。
在尊重國際版權法的國家,只要妳創造了什麽東西,它的版權就會生效;向美國版權局提交壹本書,除了讓妳進入龐大的數據庫之外,如果有人試圖竊取妳的作品,妳在法庭上也能獲得更多的籌碼。但除非妳的作品被認為是有價值的,否則妳的版權就沒有多大價值,而這正是出版商的工作。通過花錢“投票”看到並喜歡妳的作品的人越多,妳的版權就會變得越有價值。
因此,作者創造內容,出版商將其以壹種對更多人更有價值的形式呈現出來,也就是說,他們專註於將作品放在壹個合適的“容器”中,以便向受眾廣播或公開。出版商為作者維持壹個與讀者/客戶基礎相匹配的生產和分銷網絡。出版商通過這樣做,提高了作者作品的價值。
擁有資源的作者可以是出版商,而出版商也可以是作者,也就是說,他們可以雇傭作者來創作作品,出版商不必支付版稅,完全擁有這些作品。在印刷機的早期,作者是與出版社所有者合作的出版商。隨著印刷技術和發行系統的擴張,以及作者直接處理的成本和笨拙,出版社開始從管理出版服務的需求中獲利。現在我們可以通過簡單易學的工具進行數字出版,作者也可以再次成為出版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