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反向工程並不違法。反向工程是指企業先從公開渠道獲得商品,再通過技術手段進行測繪、拆卸和分析,從而獲得商品的技術信息。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通過反向工程的方式獲得商業秘密,不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但是,如果當事人以不正當手段竊取他人商業秘密,又以反向工程證明自己行為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通過自行開發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獲得的商業秘密,不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壹)、(二)項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前款所稱“反向工程”,是指通過技術手段對從公開渠道取得的產品進行拆卸、測繪、分析等而獲得該產品的有關技術信息。當事人以不正當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業秘密之後,又以反向工程為由主張獲取行為合法的,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壹)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條第壹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