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兒童的認定標準:壹是因家庭貧困導致生活、就醫、就學等困難的兒童,二是因自身殘疾導致康復、照料、護理和社會融入等困難的兒童,三是因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遭受虐待、遺棄、意外傷害、不法侵害等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兒童。
1、隨後,各地根據《意見》陸續出臺了配套政策,也基本套用《意見》的認定標準。陜西省寶雞新星流浪兒童援助中心主任杜成飛告訴記者,目前大多數孩子能夠享受現有政策下的基本保障,但在中心服務的壹些個案中,受限於政策條款的可操作性。
2、未成年人雖然身處困境,但仍然無法得到充分保障。“由於認定標準不完善,壹些地方‘壹刀切’地把特困人員未成年子女和孤兒納入困境兒童,但這僅是該群體中的壹部分,其他需要救助的困境兒童卻未被納入。”
3、在全國人大代表、四川省社會科學院研究員楊先農看來,壹些地方對困境兒童認定標準理解有偏差,比如規定監護人殘疾達到何種級別、兒童殘疾達到何種級別,才能以此認定是否為困境兒童,而根據《意見》要求,“殘疾”只是認定的前提。
精準識別要細化標準
1、由殘疾所導致的“社會融入困難”才是認定的標準,至於怎樣判斷“社會融入困難”則需要專業機構評估。“應細化困境兒童的認定標準,盡可能全面覆蓋需要幫助的兒童,同時要完善困境兒童評估機制和機構,強化困境兒童的發現監督機制。”楊先農說。
2、“現有制度架構對困境兒童更多強調的是物質救助,缺少環境的構築,就是幫助困境兒童構築壹個正常的家庭環境和教育環境。”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李川表示,在保障困境兒童生活所需的同時,還應關註他們的心理需求,可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引導社會專業力量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