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用航空法》第壹百零壹條規定可知,飛機托運行李不可以帶刀等危險物品。
第壹百〇壹條:
公***航空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品,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禁止以非危險品品名托運危險品。
禁止旅客隨身攜帶危險品乘坐民用航空器。除因執行公務並按照國家規定經過批準外,禁止旅客攜帶槍支、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違反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規定將危險品作為行李托運。
危險品品名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並公布。
擴展資料:
飛機托運限運品:
乘客在隨身行李中不允許攜帶下列物品。為了減少不便,建議您將其放置於托運行李中:
1、各種刀具 (包括獵刀、劍和小折刀)
2、剪刀和當地法律視為非法的其他任何銳利/帶刃物品(例如:冰鋤、指甲剪)
3、武器,例如:鞭子、雙節棍、警棍或眩暈槍、手銬
4、運動設備,例如:棒球/板球拍、高爾夫球棒、曲棍球棒、臺球桿
5、帶有蓄電池的設備
6、噴霧劑(發膠、香水、含酒精藥品),每件不超過0.5公斤/升,總重量不超過2.0公斤/升。噴霧劑的噴頭需以蓋子蓋緊,或用其他方式保護以避免誤壓,導致內容物溢出。
7、嬰兒推車
8、無法關閉電源的電子產品( 例如:菲比小精靈)
當地法律認定會危害安全之物品
與上述物品具有相似功能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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