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看守所,是對犯罪分子和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羈押的場所。中國勞動改造機關的壹種。關押處在偵查、預審、起訴、審判階段的未決犯。對案情重大或涉及國家機密的人犯應單獨羈押;對同案犯、男女犯、逮捕犯與拘留犯應分別羈押。在不妨礙偵查、審判的情況下,應組織人犯進行適當勞動。對於判處有期徒刑在1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管教隊執行的罪犯,也可以交由看守所監管。這部分已決犯應與未決犯分別關押,凡有勞動能力的都要參加生產勞動。看守所擁有如下職權:1、對在押人員有實行看管、教育、押解、組織勞動、生活及衛生管理、檢查攜帶物品、查閱來往信件、監視接見等權利。2、對在押人員違反監規的,有權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反省。以圖謀行兇、逃跑、自殺等嚴重影響監所安全的在押人員有權加載械具。3、看守所對犯罪嫌疑人、實行人的法定羈押期限即將到期而案件未審理終結的,有權通知辦案機關迅速審結;超過法定羈押期限的,有權將情況報告人民檢察院。4、在執行職務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有刑訊逼供或其他違法行為時,有權當面制止,並直接向有關機關和檢察院報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