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已和54個國家簽署引渡條約,其中37項生效。除了這54個國家外,其他國家都沒有和中國建立引渡條約。具體有以下國家:美國、澳大利亞、德國、加拿大、比利時、瑞典等其他國家。
簽署引渡條約的54個國家包括泰國,俄羅斯,白俄羅斯,保加利亞,哈薩克斯坦,蒙古,吉爾吉斯斯坦,烏克蘭,柬埔寨,烏茲別克斯坦,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立陶宛,大韓民國,老撾,菲律賓,秘魯,突尼斯,南非,西班牙,法國,意大利,安哥拉等。
中國的引渡條約國主要分布在亞洲地區,歐洲除俄羅斯、羅馬尼亞、法國、西班牙、烏克蘭、葡萄牙等國之外,美洲除秘魯、墨西哥、巴西之外的所有國家,還有非洲的大部分國家,都未與中國簽訂引渡條約。
我國還同36個國家締結了雙邊引渡條約,包括澳大利亞、法國、韓國、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為我國打擊犯罪,與相關國家開展引渡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據,維護了我國的國家利益。
引渡制度是壹項國際司法協助的重要制度,是被請求方應請求方的請求,將其管轄範圍內而被請求方指控犯了某種罪行或已被判了刑的人,移交給請求方以便起訴或執行刑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引渡法》
第三十三條 引渡拘留、引渡逮捕、引渡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三十四條 采取引渡強制措施的機關應當在采取引渡強制措施後二十四小時內對被采取引渡強制措施的人進行訊問。
被采取引渡強制措施的人自被采取引渡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中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公安機關在執行引渡強制措施時,應當告知被采取引渡強制措施的人享有上述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