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權利保障原則;
2、普通性原則;
3、平等性原則;
4、基本生活保障與提高生活質量相結合的原則。
社會保障法的社會功能:
1、是能夠促進社會成員之間及其與整個社會的協調發展,使社會生活實現良性循環:
2、是能夠加快遭受特殊事件的社會成員重新認識發展變化中的社會環境,適應社會生活的變化;
3、是能夠促進使社會成員的物質與精神生活水平提高;
4、是能夠促進政府有關社會政策的實施;
綜上所述,社會保障法是指調整關於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包括安全生產法、消防法等。也是保障社會成員基本生活需要和經濟發展享受權的各種法律規範的總稱,社會保障法是調整以國家和社會為主體,為了保證有困難的勞動者和其他社會成員,以及特殊社會群體成員的基本生活,並逐步提高其生活質量而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壹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__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中國***產黨的領導。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範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領域的特點,建立健全並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義務。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壹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七條
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八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並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相銜接。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完善安全風險評估與論證機制,按照安全風險管控要求,進行產業規劃和空間布局,並對位置相鄰、行業相近、業態相似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重大安全風險聯防聯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