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責任原則”又稱“無過錯原則”或者“無過失原則”。它是指無論是否有過錯,只要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律規定應由與造成損害有關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確認責任的準則。執行這壹原則,主要不是根據責任人的過錯,而是出於損害的客觀存在,根據行為人的活動及其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險性質與所造成損害後果的因果關系,而由法律規定的特別的責任。目前法律規定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形主要由:(1)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2)用人單位對工作人員的行為侵害他人承擔無過錯責任;(3)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壹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由接受勞務壹方承擔侵權責任;(4)產品缺陷致人損害時,生產者承擔無過錯責任;(5)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害人承擔無過錯責任;(6)環境汙染致人損害的,排汙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7)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飼養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壹百六十六條 無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