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標的事實上能夠依主體的合意而自由確定,但為了使債的法律關系的運作擁有法律的嚴肅性以及有“法的安全”之保障,又需有壹定的要件而予以規範。債的標的的要件包括:第壹,債之標的的流轉,既不能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也不能有悖於現實社會的公序良俗。第二,債之標的須有給付之可能性。債之標的須有給付之可能性,是指於債之關系成立時,債之標的不僅應當存在,而且還有給付的可能性。第三,債之標的須有確定性。債之標的須有確定性,是指於債之關系成立時,其標的必須明確,否則即有礙於債的關系之成立。
作為債之標的的給付對象,應決定於債之內容。從社會生活實踐方面而言,主要有四大類。壹是物,如買賣合同的給付標的便是物。二是行為,如演出合同的給付標的是表演行為。三是智力成果,如技術轉讓合同的給付標的是壹定的智力成果——技術。四是可依法轉讓的民事權利,如專利使用許可合同的給付標的又是專利實施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