叛逃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軍人叛逃的構成軍人違反職責罪)。
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華人民***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這裏的“擅離崗位”,是指違反規定私自離開崗位的行為。“叛逃境外”,是指在境內執行公務期間,由境內逃到境外的行為。
擴展資料:
1、根據刑法第93條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的規定“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可知,“國家工作人員”,是國家機關夠工作人員的上位概念。
2、《刑法》規定第壹百零九條叛逃罪〔危險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