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權遭受妨害的,物權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2.請求消除危險,又稱請求防止侵害。侵害雖未發生,但物權面臨遭受侵害的危險,存在被侵害的可能,對於這種可能發生的侵害,物權人有權請求相對人為壹定行為或者不為壹定行為,防止侵害,消除既存的危險,以避免侵害的發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壹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壹百八十三條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