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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隱私法

下列行為可歸入侵犯隱私權範疇: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證號碼和電話號碼。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布其財產狀況。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系並非法公諸於眾。7、幹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布。8、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布。9、泄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於眾或擴大公開範圍。10、收集公民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1]11、未經他人許可,私自公開他人的秘密。 以上所述個人的隱私權,壹旦被他人公開,還有造成後果,給妳的形象,名譽,工作,生活等,帶來不便或是障礙。才可構成侵犯隱私權。關於“公開事實”算不算侵權?這種情形,也要相對而論。比如妳向別人說出他的真實性名,這錄然不算了。如果妳把看到他(她)與別人做受的細節與公從公開,這樣妳就構成了侵犯他人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