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 於發布的公告》,損傷與既往傷/病***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當的,應依據本標準相應條款適度降低損傷程度等級,可視具體情況鑒定,輕傷等級劃為輕傷壹級和輕傷二級。
(三)輕傷壹級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並發癥,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中度損害或者明顯影響容貌。輕傷二級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並發癥,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輕度損害或者影響容貌。
(四)如鑒定為輕傷或重傷,行為人構成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384條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