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黃素的量刑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關於辦理走私、非法買賣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壹、關於走私、非法買賣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等行為的定性 以加工、提煉制毒物品制造毒品為目的,購買麻黃堿類復方制劑,或者運輸、攜帶、寄遞麻黃堿類復方制劑進出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以制造毒品罪定罪處罰。 以加工、提煉制毒物品為目的,購買麻黃堿類復方制劑,或者運輸、攜帶、寄遞麻黃堿類復方制劑進出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壹款、第三款的規定,分別以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