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應稅排汙行為,應以汙染物的實際排放量為計稅依據,采用定額稅率,實行從量定額課征。對實際排放量難以確定的,可根據納稅人的設備生產能力及實際產量等相關指標測算排放量,作為計稅依據。為鼓勵納稅人積極治理汙染,應制定出各種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的排放質量標準小對未超過標準的,允許免稅排放。對超過標準的,則應根據其不同類別設置稅目,視其對環境的汙染程度,確定高低不同的稅率。對同壹類汙染物,也有必要根據其有害成分的不同含量,確定差別稅率。
2、對應稅包裝物,可根據納稅人的應稅銷售收入按比例稅率課征,也可以按銷售數量采用定額稅率課征。環境保護稅的負擔水平,直接決定其征收效果,在設計稅率時必須認真研究測算。環境保護稅的課征目的主要在於借助稅收杠桿遏制汙染、破壞環境的行為,並為環境保護事業籌集資金。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屬於直接向環境排放汙染物,不繳納相應汙染物的環境保護稅:
1、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汙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汙染物的;
2、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
綜上所述,征收環境保護稅是壹項保護環境的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條
應稅汙染物的計稅依據,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壹)應稅大氣汙染物按照汙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汙染當量數確定;
(二)應稅水汙染物按照汙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汙染當量數確定;
(三)應稅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
(四)應稅噪聲按照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