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費被執行人沒有自動解除的規定。被法院限制高消費的,在法院的限制高消費令中會有時間限制,但有以下情形之壹的,法院可隨時解除限制高消費令:
1、在限制高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的;
2、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限制高消費令的;
3、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也就是說,被限制高消的人,只有積極主動的履行了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取得了申請執行人的同意的,可以解除限高。
法院解除限制高消費的人的失信信息必須是被執行人已經按照和解協議的內容履行了還款義務,或者是按照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履行完畢後、人民法院已經根據生效判決、裁定對被執行人執行完畢後才可以申請解除。限制高消費令限制高消費目的是財產減損。但買房、租賃高檔寫字樓等行為,還可能使財產增加,從而有利於法院判決的執行。從法學角度講,限制高消費是壹種間接執行的措施。間接執行措施就是通過限制被執行人的部分人身自由等讓其感到痛苦,達到主動履行的目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第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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