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檢驗是指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檢查進行勘驗、檢查的偵查行為;
2、鑒定是指為了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由偵查機關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科學鑒別和判斷的偵查行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八條
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第壹百四十六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