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漁業船舶檢驗局,對外稱中華人民***和國漁業船舶檢驗局,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接受承認的國際公約要求,以及2008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農業部“三定”方案規定“農業部履行的漁業船舶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由農業部漁業船舶檢驗局(中華人民***和國漁業船舶檢驗局)承擔”。
(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漁業船舶檢驗的法律法規,履行有關國際公約的有關義務。
(二)起草漁業船舶檢驗的法律法規、漁業船舶及船用產品檢驗計費標準;起草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經農業部批準後組織實施;制定漁業船舶檢驗規範、規程、證書格式及指導性文件並監督實施。
(三)負責漁業船舶和船用產品法定檢驗及監督管理;處理漁業船舶檢驗中的重大技術問題、業務糾紛;組織協調有關國家和地區委托的漁業船舶檢驗業務;組織、協調、指導漁船公證檢驗業務。
(四)負責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檢驗業務核定;承擔漁業船舶註冊驗船師制度實施的相關工作;監督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業務執行情況;監督驗船人員依法檢驗與文明執法。
(五)負責漁業船舶的設計單位、修造企業及重要船用產品制造、維修企業、檢測機構的認定和監督管理;承擔漁業船舶船用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監察管理;指導漁業船舶修造企業特殊工種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
(六)擬定漁業船舶必須檢驗的重要設備、部件和材料目錄,經農業部批準後組織實施;承擔全國漁船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七)承擔全國漁船漁機漁具行業的指導工作。
(八)承辦農業部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