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送達人是法院的工作人員(審判員、書記員、法警等)。2、受送達人是案件的當事人,就是接收法律文書的人。也就是原告或者被告等。3、在送達證上簽字,是表示法律文書已經依法送達給了受送達人。4、(受)送達人簽字有兩種情形:第壹種是直接送達給被送達人,由被送達人親自簽字。第二種受送達人不在,可以由他的同住的成年家屬代收法律文書,誰代收,誰簽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