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居民的人身健康,我國政府已經采取了壹系列措施來減少苯並芘的排放。例如,加強工業汙染治理,限制交通尾氣排放,推廣清潔能源等。同時,公眾也應該註意個人防護,盡量避免長時間暴露在汙染環境中。法律依據方面,《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了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和措施,其中包括對環境汙染的防治和監管。此外,《中華人民***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也對苯並芘等大氣汙染物的排放標準和監管措施作出了明確規定。
綜上所述,苯並芘是壹種強致癌物質,其來源廣泛,對人體健康危害較大。為了保護居民的人身健康,我國政府已經采取了壹系列措施來減少苯並芘的排放。公眾也應該註意個人防護,盡量避免長時間暴露在汙染環境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壹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壹)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註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註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七)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壹企業以同壹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