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貿易組織調整反傾銷的規則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和《關於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定》(簡稱反傾銷協議)(以下通稱反傾銷規則)。
根據反傾銷規則,對傾銷可以采取三種反傾銷措施:
臨時措施、價格承諾和反傾銷稅。
采取其他措施都違反反傾銷規則。
征收反傾銷稅必須滿足下述三個條件:
1、進口產品存在傾銷;
2、該傾銷對生產同類產品的進口國國內產業造成損害;
3、傾銷與損害間有因果關系。
任何壹個條件沒有滿足,都不能征收反傾銷稅。
擴展資料:
壹、反傾銷稅的概念:
反傾銷稅是指進口國海關對外國的傾銷貨物,在征收關稅的同時附加征收的壹種特別關稅。
二、反傾銷稅實施的目的:
抵制惡意傾銷,保護國內產業。
三、反傾銷稅適用的稅率:
反傾銷稅的稅率沒有特別的規定,壹般應根據不同的傾銷幅度分別而定,實行分別稅率,但特殊的市場情況下也可以采取統壹稅率。
四、反傾銷稅的計算公式
反傾銷稅稅額=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反傾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