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旅遊接待設施為依托通過向旅遊者及所在社區提供住宿、餐飲、娛樂等綜合服務來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企業。在我國的飯店業統計中,壹般將由國家旅遊局授權掛牌的星級飯店,統稱為旅遊飯店,其他相對價格比較低廉的住宿業,通常被稱為社會旅館。
旅遊飯店能夠以夜為時間單位向旅遊客人提供配有餐飲及相關服務的住宿設施,按不同習慣它也被稱為賓館、酒店、旅館、旅社、賓舍、度假村、俱樂部、大廈、中心等。
旅遊飯店星級的評定原則
飯店所取得的星級表明該飯店所有建築物、設施設備及服務項目均處於同壹水準。如果飯店由若幹座不同建築水平或設施設備標準的建築物組成,旅遊飯店星級評定機構應按每座建築物的實際標準評定星級,評定星級後,不同星級的建築物不能繼續使用相同的飯店名稱。否則,旅遊飯店星級評定機構應不予批復或收回星級標誌和證書。
飯店取得星級後,因改造發生建築規格、設施設備和服務項目的變化,關閉或取消原有設施設備、服務功能或項目,導致達不到原星級標準的,必須向原旅遊飯店星級評定機構申報,接受復核或重新評定。否則,原旅遊飯店星級評定機構應收回該飯店的星級證書和標誌。
某些特色突出或極其個性化的飯店,若自身條件與本標準規定的條件有所區別,可以直接向全國旅遊飯店星級評定機構申請星級。全國旅遊飯店星級評定機構應在接到申請後壹個月內安排評定檢查,根據檢查和評審結果給予評定星級的批復,並授予相應星級的證書和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