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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證是哪個部門批準

刑事拘留由檢察院批準,壹般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須經縣以上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負責人批準,並簽發拘留證。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案件,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決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拘留的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民檢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犯罪嫌疑人,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刑事拘留和逮捕的不同:1、刑事拘留後的法定羈押期限壹般為三到七天,最長不能超過三十七天。逮捕後的羈押期限則沒有限制,可以壹直羈押到案件審理完畢;2、刑事拘留可以由偵查機關包括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直接做出決定。逮捕則必須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壹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對公安機關的刑事拘留決定不服的措施

1、刑事不同於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屬於行政處罰,相對人對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而屬於刑事,我國規定了公安機關可以進行刑事拘留的7項情形。被刑事拘留的人對公安機關的決定不服的,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能向公安機關提出異議,公安機關如果認為采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作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

3、按照我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對沒有犯罪事實或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賠償義務機關是作出錯誤拘留決定的機關。受害人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上壹級機關提出復議。

4、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或者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或者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決定。

5、因此,對刑事拘留決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如果事後證明刑事拘留是錯誤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程序申請國家賠償。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二十壹條 拘留犯罪嫌疑人,應當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拘留證。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捺指印,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註明。緊急情況下,對於符合本規定第壹百二十條所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後立即審查,辦理法律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