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安機關的刑事拘留決定不服的措施
1、刑事不同於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屬於行政處罰,相對人對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而屬於刑事,我國規定了公安機關可以進行刑事拘留的7項情形。被刑事拘留的人對公安機關的決定不服的,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能向公安機關提出異議,公安機關如果認為采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作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
3、按照我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對沒有犯罪事實或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賠償義務機關是作出錯誤拘留決定的機關。受害人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上壹級機關提出復議。
4、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或者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或者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決定。
5、因此,對刑事拘留決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如果事後證明刑事拘留是錯誤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程序申請國家賠償。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二十壹條 拘留犯罪嫌疑人,應當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拘留證。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捺指印,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註明。緊急情況下,對於符合本規定第壹百二十條所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後立即審查,辦理法律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