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諜行為包括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危害安全的活動。
法律分析
間諜行為是危害本國安全,加入間諜組織並接受其任務,叛變,為敵人提供情報等行為。間諜,又稱細作,指被間諜情報機構秘密派遣到對象國從事以竊密為主的各種非法諜報活動的特工人員,從敵對方或競爭對手那裏刺探機密情報或是進行破壞活動,以此來使其所效力的壹方有利。間諜活動主要包括采取非法或合法手段、通過秘密或公開途徑竊取情報。從事間諜活動的人物亦被稱作“底”或“邊緣人”,其人身及心理方面的風險程度亦很高。因為此項任務通常由年輕的警員擔當數月,數年甚至更長時間搜集犯罪集團的證據,而任務成功的前提往往是必須取得對方的信任方可實現,當事人亦會犧牲自己的 親情,愛情,友情,甚至壹些警方臥底因為需要博取對方信任,擁有極大地大無畏精神,以身試法進行販毒, 吸毒, 軍火買賣或傷害他人身體的非法活動,對於他們的自身健康和心理狀態產生嚴重的後果和負擔,當任務壹經成功,這種犧牲自我保全大多數警隊同僚的方式往往會得到警隊內部乃至政府方面的豐厚嘉獎,但只要失敗壹次,其生命亦會受到非常嚴重的威脅。間諜是壹種極具風險的職業。從事間諜情報工作,好比刀頭舐血,整日生活在危險之中。永不暴露的間諜是不存在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反間諜法》 第三十八條 本法所稱間諜行為,是指下列行為:(壹)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二)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三)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或者策動、引誘、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四)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五)進行其他間諜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