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實施促進人才投資優先保證的財稅金融政策
各級政府優先保證對人才發展的投入,確保國家教育、科技支出增長幅度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幅度,衛生投入增長幅度高於財政經常性支出增長幅度。逐步改善經濟社會發展的要素投入結構,較大幅度增加人力資本投資比重,提高投資效益。進壹步加大人才發展資金投入力度,保障人才發展重大項目的實施。鼓勵和支持企業和社會組織建立人才發展基金。在重大建設和科研項目經費中,應安排部分經費用於人才培訓。適當調整財政稅收政策,提高企業職工培訓經費的提取比例。通過稅收、貼息等優惠政策,鼓勵和引導社會、用人單位、個人投資人才資源開發。加大對中西部地區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引導中西部地區加大人才投入。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投資人才開發項目。
(二)實施產學研合作培養創新人才政策
建立政府指導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多種形式的產學研戰略聯盟,通過***建科技創新平臺、開展合作教育、***同實施重大項目等方式,培養高層次人才和創新團隊。實施研究生教育創新計劃,發展專業學位教育,建立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高層次人才雙向交流制度,推行產學研聯合培養研究生的“雙導師制”。改革完善博士後制度,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渠道,發揮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企業的主體作用,提高博士後培養質量。實行“人才+項目”的培養模式,依托國家重大人才計劃以及重大科研、工程、產業攻關、國際科技合作等項目,重視發揮企業作用,在實踐中集聚和培養創新人才。對企業等用人單位接納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等實行財稅優惠政策。
(三)實施引導人才向農村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流動政策
對在農村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人才,在工資、職務、職稱等方面實行傾斜政策,提高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改善工作和生活條件。采取政府購買崗位、報考公職人員優先錄用等措施,鼓勵和引導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和中小企業就業。逐步提高省級以上黨政機關從基層招錄公務員的比例。制定高校畢業生到艱苦邊遠地區創業就業扶持辦法。開發基層社會管理和公***服務崗位。實施公職人員到基層服務和鍛煉的派遣和輪調辦法。完善科技特派員到農村和企業服務的政策措施。實施東部帶西部、城市帶農村的人才對口支持政策,引導人才向西部和農村流動。實施高校畢業生基層培養計劃,繼續做好“三支壹扶”、大學生誌願服務西部計劃和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等工作。加強和改進幹部援藏援疆、博士服務團、“西部之光”訪問學者、少數民族科技骨幹和少數民族地區小學“雙語”教師特殊培養等工作,為西部地區特別是邊疆少數民族地區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實施邊遠貧困地區、邊疆民族地區和革命老區人才支持計劃。
(四)實施人才創業扶持政策
促進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創業貸款等業務的規範發展,完善支持人才創業的金融政策。完善知識產權、技術等作為資本參股的措施。加大稅收優惠、財政貼息力度,扶持創業風險投資基金,支持創辦科技型企業,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加強創業技能培訓和創業服務指導,提高創業成功率。繼續加大對創業孵化器等基礎設施的投入,創建創業服務網絡,探索多種組織形式,為人才創業提供服務。制定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科技人員創辦科技型企業的激勵保障辦法。
(五)實施有利於科技人員潛心研究和創新政策
在科研院所、高等學校、企業建立符合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不同特點的職業發展途徑,鼓勵和支持科技人員在創新實踐中成就事業並享有相應的社會地位和經濟待遇。對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全面推行職員制度。完善科研管理制度,擴大科研機構用人自主權和科研經費使用自主權,健全科研機構內部決策、管理和監督的各項制度。建立以學術和創新績效為主導的資源配置和學術發展模式。改進科技評價和獎勵方式,完善以創新和質量為導向的科研評價辦法,克服考核過於頻繁、過度量化的傾向。加大對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社會公益類科研機構的投入力度,建立以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創新績效綜合評價制度。完善科技經費管理辦法和國家科技計劃管理辦法,對高水平創新團隊給予長期穩定支持。健全科研院所分配激勵機制,註重向科研關鍵崗位和優秀拔尖人才傾斜。改善青年科技人才的生活條件,有條件的城市可在國家保障性住房建設中優先解決住房問題。
(六)實施推進黨政人才、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合理流動政策
完善黨政人才、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交流和掛職鍛煉制度,打破人才身份、單位、部門和所有制限制,營造開放的用人環境。擴大黨政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跨地區跨部門交流任職範圍。拓寬黨政人才來源渠道,完善從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選拔人才制度。完善黨政機關人才向企事業單位流動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
(七)實施更加開放的人才政策
大力吸引海外高層次人才回國(來華)創新創業,制定完善出入境和長期居留、稅收、保險、住房、子女入學、配偶安置,擔任領導職務、承擔重大科技項目、參與國家標準制定、參加院士評選和政府獎勵等方面的特殊政策措施。建立海外高層次人才特聘專家制度。鼓勵海外留學人員回國工作、創業或以多種方式為國服務。加強留學人員創業園區建設,提供創業資助和融資服務。建立統壹的海外高層次人才信息庫和人才需求信息發布平臺。完善外國人永久居留權制度,吸引外籍高層次人才來華工作。加大引進國外智力工作力度,探索實行技術移民,制定國外智力資源供給、發現評價、市場準入、使用激勵、績效評估、引智成果***享等辦法。擴大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和來華留學規模。開發國(境)外優質教育培訓資源,完善出國(境)培訓管理制度和措施。支持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與海外高水平教育、科研機構建立聯合研發基地。推動我國企業設立海外研發機構。積極支持和推薦優秀人才到國際組織任職。推進專業技術人才職業資格國際、地區間互認。發展國際人才市場,培育壹批國際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制定維護國家重要人才安全的政策措施。
(八)實施鼓勵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人才發展政策
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各種所有制組織中的人才,堅持壹視同仁、平等對待。把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人才開發納入各級政府人才發展規劃。制定加強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人才隊伍建設意見。政府在人才培養、吸引、評價、使用等方面的各項政策,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人才平等享受。政府支持人才創新創業的資金、項目、信息等公***資源,向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人才平等開放。政府開展人才宣傳、表彰、獎勵等方面活動,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人才平等參與。
(九)實施促進人才發展的公***服務政策
完善政府人才公***服務體系,建立全國壹體化的服務網絡。健全人事代理、社會保險代理、企業用工登記、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人事檔案管理、就業服務等公***服務平臺,滿足人才多樣化需求。創新政府提供人才公***服務的方式,建立政府購買公***服務制度,為各類人才平衡工作和家庭責任創造條件。加強對人才公***服務產品的標準化管理,大力開發公***服務產品。
(十)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政策
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制定職務技術成果條例,完善科技成果知識產權歸屬和利益分享機制,保護科技成果創造者的合法權益。明確職務發明人權益,提高主要發明人受益比例。制定職務發明人流動中的利益***享辦法。建立非職務發明評價體系,加強對非職務發明創造的支持和管理。制定國家支持個人和中小企業發明創造的資助辦法,鼓勵創造知識財產。加強專利技術運用轉化平臺建設。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措施。完善知識產權工作體系,加大知識產權宣傳普及和執法保護力度。建立健全有利於知識產權保護的社會信用制度。營造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制、市場和文化氛圍,提升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推進國際合作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