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條約》,包括《中英北京條約》、《中法北京條約》、《中俄北京條約》,是1860年清朝政府於第二次鴉片戰爭後在北京分別與英國、法國、俄國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另外,1887年與葡萄牙簽定的《中葡和好通商條約》亦稱《中葡北京條約》。
擴展資料
1,《中英北京條約》是英國與清朝於1860年10月25日在北京簽訂的不平等條約。除《中英天津條約》仍屬有效外,英國擴大了侵華權益:(1)《中英天津條約》中規定的賠款增為800萬兩,外加恤金50萬兩;(2)增開天津為商埠;(3)準許英國招募華工出國;(4)割讓九龍司地方壹區(即南九龍半島,其面積為11.1平方公裏)給英國。
2,為了進壹步打開中國的大門,攫取更大的侵略利益和特權,1858年6月,法國迫使清政府簽訂了《中法天津條約》,再壹次從清政府那裏獲得了壹系列侵略利益和特權。1860年10月25日,清政府議和代表奕欣與法國專使葛羅在清朝禮部大堂簽訂了《中法北京條約》,並互換了《中法天津條約》的批準書。
3,《中俄北京條約》又稱《中俄續增條約》,是俄羅斯帝國和清朝於1860年11月14日在北京簽訂的不平等條約。該條約使清政府確認了《璦琿條約》的合法性,並割讓了黑龍江省烏蘇裏江以東(包括庫頁島)約40萬平方公裏的領土。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