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權與使用權的區別是什麽:處分權是由物具有交換價值決定的,法律上的處分意味著物的轉讓。處分權是財產所有人最 基本的權利,也是財產所有權的核心內容。因此,在通常情況下,處分權是由財產所有人來親自行使的。但是處分權作為所有權的壹項權能,也是可以基於法律規定和所有人的意誌而與所有權分離的。處分權的分離並不壹定導致所有權的喪失。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構成了完整的財產所有權的四項權能。財產所有人可以將這四項權能集於壹身統壹行使,也有權將這四項權能中的若幹權能交由他人行使,即財產所有權的四項權能與財產所有人相分離。在社會生活中,財產所有人正是通過這四項權能與自己的不斷分離和回復的方式,來實現其生活和生產的特定目的。因此,財產所有人將其財產 所有權 中的四項權能暫時與己相分離,並不產生喪失其財產所有權的後果,而是財產所有人行使其 權利的有效形式。例如,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公民或者企業,並不喪失國有土地所有權,而是借助於出讓關系,最大限度地發揮國有土地的價值,並獲得良好的效益。
法律依據:《行政監察法》第24條規定,違反行政紀律依法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處分的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建議,也可以直接給予行政處分。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