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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變賣,有什麽不同?

出售是指銷售買賣貨品,商業化,而變賣壹般指對私人的財物進行交易處理。

拍賣和變賣的區別:

1、程序不同,法院拍賣必須先出公告,並通知有關人員到場,變賣則無此規定;

2、期限不同,法院拍賣從對物品的公告和拍賣的時間,均有明確的期限規定,而變賣則不受時間的限制;

3、確定標的物價值的方法不同,法院拍賣時須對拍賣標的物進行估價,確定底價,然後通過競價,確定拍賣標的價值,變賣則無此程序;

4、形式不同,法院拍賣采取公開的形式,以競爭的方式當場成交,而變賣則可直接交商業部門收購或代為出售;

5、標的範圍不同,法院拍賣的財產既適用於動產又適用於不動產,既適用於壹般的財產,也適用於特殊價值的財產。

對不動產的變賣和具有特殊價值財產的變賣,大多數均對其作了壹定的限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對變賣財產的價格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價格變賣;無約定價格但有市價的,變賣價格不得低於市價;無市價但價值較大、價格不易確定的,應當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按照評估價格進行變賣。

按照評估價格變賣不成的,可以降低價格變賣,但最低的變賣價不得低於評估價的二分之壹。

變賣的財產無人應買的,適用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該財產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並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第三十四條 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同意變賣的,可以變賣。

金銀及其制品、當地市場有公開交易價格的動產、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季節性商品、保管困難或者保管費用過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決定變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