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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的機構職責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訂相關議案。具體職責有:

1、審議全國人大主席團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交付的議案;

2、向全國人大主席團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屬於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

3、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交付的被認為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命令、指示和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和規章,提出報告;

4、審議全國人大主席團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交付的質詢案,聽取受質詢機關對質詢案的答復,必要的時候向全國人大主席團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

5、對屬於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協助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權,對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議、決定貫徹實施的情況,開展執法檢查,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