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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外匯交易平臺有哪些主要監管機構

1.美國(NFA)

美國的監管機構簡稱NFA,美國全國期貨協會(National Futures Association---NFA),美國全國期貨協會(NFA)是根據美國《商品交易法》第17節的規定,於1976年組建的期貨行業自律組織,屬非盈利性會員制組織,是美國期貨及外匯交易非商業獨立監管機構。《商品交易法》第17節源自1974年的《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法》第三章,該部分規定了期貨協會的登記註冊和CFTC對期貨專業人員自律管理協會的監管。1981年9月22日,CFTC接受NFA正式成為"註冊期貨協會",1982年10月1日,NFA正式開始運作。

美國全國期貨協會,是壹個期貨行業的自律組織。總體上看,美國並不鼓勵發展零售外匯行業,反而壹直以嚴厲的監管在打壓零售匯商。

2.英國(FCA)

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FSA)2013年起被兩個新的監管機構所替代,他們分別是金融行為監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和審慎監管局(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 PRA)。其中對經紀商的監管權將全部由FSA移交至FCA。

FCA是英國金融投資服務行業的中央監管機構,負責監管銀行、保險以及投資業務。FCA目前是全世界監管最完善、法律執行力最強的金融監管機構,成為各國金融監管機構學習的典範,其權威性得到投資者高度認同。

FCA是壹個不屬於英格蘭銀行的獨立機構。從2013年4月1日起,FCA的職責是促進有效競爭,確保相關市場正常運作,監管所有金融服務公司的行為。其中包括防止市場濫用行為,幫助消費者得到公平的交易機會。與此同時,FCA還負責不受PRA監管的金融服務公司的審慎監管,例如,資產管理公司和獨立的財務顧問。

當某FCA成員公司被認定無力償付其債務時,可以啟動補償程序,以賠償投資者的交易資金。因此選擇正規受監管的投資平臺,將會極大的保護投資者的資金免受不必要的損失。

FCA初期就不要想了。英國的,太折騰,而且新的交易商都沒什麽優勢,比較困難。加上100萬英鎊的保證金plus壹個辦公室加上招聘,周期也很長,整個團隊不死也脫層皮了。

3.澳大利亞(ASIC)

澳大利亞金融領域監管機構為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主要牌照是金融服務提供商牌照。持牌人可以開展經紀業務,以及通過自有賬戶交易。資本要求為110萬澳元,年費在3500澳元至5萬澳元,取決於交易量。

辦公地點要求:必須有實體辦公地點。至少有壹名澳大利亞人作為公司管理人。只能在澳大利亞範圍內向澳大利亞人提供投資服務。

壹些主要監管要求:在申請的最後階段,資本要求資金必須凍結。公司取得牌照後,所要求資本將必須為已發行實收資本,而且50%的資本要求資金必須為流動資產。客戶資金必須隔離存放。投資公司必須履行資本充足率以及大額風險方面的定期報告義務,另外還必須履行內部審計報告、合規報告、風險管理報告、反洗錢報告、經審計財報和審計報告、合規計劃、培訓登記以及產品審查政策的報告義務。牌照持有人必須成為投資者賠償基金成員。持牌人還必須參加職業責任保險以及董事和高管責任險。

所有公司都必須按照國際認可的會計標準合理保留會計記錄,履行審計義務。

除了保留會計記錄,還有月度稅務報告、月度對賬單、季度稅務報告也需保留,如果有聘用了員工,還要保留月工資單。所有公司都必須披露聲明、條款和條件以及金融服務指引。

4.加拿大(IIROC)

加拿大投資行業監管組織(IIROC)對外匯和所有證券實施同樣的交易法律規定。對外匯交易商和 相關經紀商,IIROC提出了最低資本金要求(前者是250,000加元,後者是75,000加元)。同時,IIROC頒布了其他壹些法令,控制客戶的交易風險。通過限制交易杠桿(基於對某壹幣種波動性和流動性要求,對即期風險保證金做出評估,以確定是否采用限制政策),保護客戶利益,防止賭場風格的過度投機。並且,為了防止交易者受到經紀商破產的傷害,它還為每個交易者提供了第三方承保的100萬加元數額的金融保險。

5.香港(FSC)

香港金融監管機構是香港證監會。牌照類型有三:壹類(證券交易)、二類(期貨合約交易)、三類(外匯杠桿交易)。第三類牌照針對外匯提供商,最受歡迎。申請審批時間為4-6個月。各種牌照資本要求不同,從70萬港元至130萬港元不等。年費依據牌照類型不同從6000港元至1.9萬港元。註:據ADS達匯李紀綱指正,香港的三號牌照資本要求最低為三千萬港幣

辦公地點方面:必須設立實體辦公地點,員工必須為香港居民。

牌照申請必須由香港公司或已註冊的香港公司提交。

牌照申請公司至少要有兩名高管負責公司管理,並在其中任命壹名為執行董事。申請公司及其高管、員工和股東都必須符合香港證監會規定的適當人選原則。香港證監會將對申請人的償債能力及財務狀況、教育及其他方面資質、擬開展業務方面的相關經驗、正直公平地開展受監管業務活動的能力、公司聲譽以及財務穩健性進行評估。

監管要求:持牌公司必須壹直保持實繳股本和流動性資本不少於最低資本要求。持有客戶資金的持牌人必須在香港的銀行開立賬戶。客戶資金必須隔離存放。所有持牌人必須保留財務清償能力和財務狀況、財務教育概述、內部合規和內控制度的相關記錄。

所有持牌人必須按照國際認可的會計標準合理保留財務記錄,提交月報、季報和年報。所有公司都必須向公眾披露財報。

6.新加坡(MAS)

新加坡金融監管局,英文全稱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簡稱“MAS”。新加坡金融監管局(MAS)是新加坡的中央銀行。

1970年以前,新加坡的中央銀行的各種貨幣職能由多個政府部門和機構執行。隨著新加坡的快速發展,銀行變得日益復雜和發展所需的貨幣環境要求政府不得不精簡政府機構的各項貨幣職能,從而保證貨幣政策更具活力和連貫性。因此,1970年新加坡議會通過了新加坡金融監管局法案。1971年1月,新加坡金融監管局(MAS)成立。新加坡金融監管局(MAS)法案賦予了新加坡金融監管局(MAS)監管貨幣各方面的權力,比如銀行以及新加坡金融領域的各方面。

壹般說來,目前的新加坡金融監管局(MAS)掌管著貨幣、銀行、保險、證券和金融部門的這項法規。繼2002年10月1日新加坡金融監管局(MAS)合並貨幣機構董事會後,他也具備了發行貨幣的職能。

7.毛裏求斯(FSC)

毛裏求斯金融服務管理局(簡稱FSC)成立於2001年,為毛裏求斯非銀行金融服務行業的監管機構。FSC的職權範圍包括對證券、保險等金融服務公司進行監督和審查,促進發展公平、效率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資本市場的透明度,從而進壹步為投資者提供保障。

8.歐盟(MIFID)

現在,在對外匯和二元期權公司監管方面,最受關註的監管地區是歐盟。在受監管市場、其他交易系統和投資公司有組織的執行投資者交易方面,歐盟創建了全面的監管制度。規定之壹就是,投資公司只要從歐盟的壹個成員國監管機構獲取牌照,就有按照歐盟金融工具市場法規(MIFID )指令在整個歐盟提供投資服務和活動的自由(通常稱之為牌照權利),可以在歐盟的任何地區開展業務。目前,指令2004/39/EC (MIFID 1) 仍然有效,但將被指令2014/65/EU (MIFID 2)所取代,2016年7月3日,歐盟將發布相關公告。該MIFID指令規定,為了使投資公司行使牌照權利,歐盟成員國不得針對適應該指令的投資公司發布任何額外要求。 除了上述牌照權利,歐盟成為二元期權公司最歡迎的監管地區的另壹個主要原因是,2010年末,歐盟承認二元期權是屬於MIFID指令監管的金融工具地位。做出這個決定後,歐盟成員國的監管機構開始批準僅提供二元期權業務的投資公司的牌照申請。塞浦路斯證監會在這方面是先行者,馬耳他的金融服務局緊隨其後。據最新報道,英國也正在將對二元期權的監管從博彩委員會轉移到金融行為監管局。另外,上述監管地區也成為外匯服務提供商的目的地。 歐盟地區的資本要求分為8萬歐元(針對不持有客戶資金的經紀商)、12.5萬歐元(針對持有客戶資金的經紀商)、73萬歐元(針對做市商)。牌照年費各成員國有所不同。例如,塞浦路斯從3500歐元至7.5萬歐元。馬耳他為1300歐元至1萬歐元。

9.塞浦路斯(CYSEC)

塞浦路斯的外匯和二元期權提供商均受塞浦路斯證監會的監管。

塞浦路斯有三種類型的牌照:不持有客戶資金的經紀商、持有客戶資金的經紀商、做市商。最受歡迎的牌照是持有客戶資金的經紀商,特別是對於二元期權提供商。壹些外匯服務提供商需要考慮做市商牌照,因為做市商牌照是唯壹允許持牌人通過自有賬戶交易的牌照。

申請牌照的時間平均為5-6個月,最近,塞浦路斯證監會宣布加快審批進程,審批將在2個月之內完成。各種牌照的資本要求不同,不持有客戶資金的經紀商為8萬歐元,持有客戶資金的經紀商為20萬歐元,做市商為100萬歐元。年費在3500歐元至7.5萬歐元之間。

辦公地點方面,公司必須在塞浦路斯有實體辦公地點。至少要有兩面高管人員管理公司,另外至少要有兩名非執行董事。大多數董事必須為塞浦路斯居民,另外,投資服務必須在塞浦路斯提供。

壹些主要監管要求:在申請的最後階段,資本要求資金必須凍結。公司取得牌照後,所要求資本將必須為已發行實收資本。原始股權、董事會和管理層的變更必須經塞浦路斯證監會批準。客戶資金必須隔離存放。投資公司必須履行資本充足率以及公司頭寸大額風險方面的定期報告職責。其他報告義務還包括內部審計報告、合規報告、風險管理報告、反洗錢報告、經審計財報和審計報告。牌照持有人必須成為投資者賠償基金成員。

財務和審計方面要求:所有投資公司都必須按照國際認可的會計標準保留適當的會計記錄,還要履行審計義務。

10.新西蘭(FSP)

FSP,全稱為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s(金融服務企業),符合該類型的監管則稱為FSPR,即Registrar of 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s(註冊金融服務企業)。新西蘭在2008年9月29日通過了《2008金融服務企業註冊與爭端解決法案》(The Financial Service Providers (Registration and Dispute Resolution) Act 2008 )。

自2010年8月16日開始,金融服務企業監管機構FSPR開始接受金融企業的申請,而自2010年12月1日開始幾乎所有的新西蘭金融服務企業均需在FSPR註冊才能提供相應的金融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