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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警官制度

法律分析:國家根據人民警察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對人民警察實行分類管理,建立有別於其他公務員的管理制度。國家建立專門的人民警察職務序列和職級晉升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七條 錄用人民警察,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考試,嚴格考核,擇優選用。

第二十八條 擔任人民警察領導職務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二)具有政法工作經驗和壹定的組織管理、指揮能力;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四)經人民警察院校培訓,考試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