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主要用於滋補保健的;
三是非臨床治療首選的;四是因嚴重不良反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明確規定暫停生產、銷售或使用的;五是違背國家法律、法規,或不符合醫學倫理要求的。此外,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還可以規定不能納入遴選範圍的其他情況。
國家基本藥物壹文件介紹: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第壹部分壹化學藥品和生物制品抗微生物藥二、抗寄生蟲病藥三、麻醉藥四、鎮痛、解熱、抗炎、抗風濕、抗痛風藥五、神經系統用藥六、治療精神障礙藥七、心血管系統用藥八、呼吸系統用藥九、消化系統用藥十、泌尿系統用藥十壹、血液系統用藥十二、激素及影響內分泌藥十三、抗變態反應藥十四、免疫系統用藥十五、維生素、礦物質類藥十六、調節水、電解質及酸堿平衡藥十七、解毒藥十八、生物制品十九、診斷用藥二十、皮膚科用藥二十壹、眼科用藥二十二、耳鼻喉科用藥二十三、婦產科用藥二十四、計劃生育用藥第二部壹分中成藥內科用藥二、外科用藥三、婦科用藥四、眼科用藥五、耳鼻喉科用藥六、骨傷科用藥
法律依據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管理辦法(暫行)》規定
屬於以下情況的藥品不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遴選範圍:壹是含有國家瀕危野生動植物藥材的;二是主要用於滋補保健作用,易濫用的;三是非臨床治療首選的;四是因嚴重不良反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明確規定暫停生產、銷售使用的;五是違背國家法律、法規,或不符合倫理要求的;六是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