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心證原則是公法上的強行規範,不許當事人、公訴人合意變更或排除適用,也不許法官隨意排除適用。自由心證原則的主要內涵是,法律不預先設定機械的規則來指示或約束法官。
而由法官針對具體案情,根據經驗法則、邏輯規則和自己的理性良心來自由判斷證據和認定事實。自由心證(在我國又被稱為內心確信制度)是指法官依據法律規定,通過內心的良知、理性等對證據的取舍和證明力進行判斷,並最終形成確信的制度。
擴展資料
自由心證人員介紹
1、當事人
由於實體法上的權益發生糾紛,或與特定的法律事實有直接關系而進入訴訟,並受法院裁判拘束的人。有刑事訴訟當事人、民事訴訟當事人和行政訴訟當事人。與刑事案件事實和訴訟結果有切身利害關系並在訴訟中處於原告或被告地位的人為刑事訴訟當事人。
2、公訴人
指不用當事人而是由國家司法機關來直接提起訴訟,在中國主要由人民檢察院的司法人員來擔任,也就是說,在人民檢察院擔任訴訟的人,就是公訴人。引 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進行訴訟監督是檢察機關公訴部門的基本職能;公訴工作,既是壹門充滿鬥爭藝術的檢察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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