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非常任理事國由聯合國大會選舉產生,每年更換5個。最初為6個,1965年開始增加到10個,席位按地區分配,即亞洲2個、非洲3個、拉美2個、東歐1個、西歐和別的國家2個。非常任理事國的任期為2年。聯合國安理會的非常任理事國在安理會的討論和決策中有平等的權利和地位,參與制定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政策和行動。非常任理事國的產生,旨在保證安理會的代表性和平衡性,使安理會能夠更好地反映世界各地區的利益和意見,更好地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非常任理事國由聯合國大會選舉產生,每年更換5個。最初為6個,1965年開始增加到10個,席位按地區分配,即亞洲2個、非洲3個、拉美2個、東歐1個、西歐和別的國家2個。非常任理事國的任期為2年。聯合國安理會的非常任理事國在安理會的討論和決策中有平等的權利和地位,參與制定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政策和行動。非常任理事國的產生,旨在保證安理會的代表性和平衡性,使安理會能夠更好地反映世界各地區的利益和意見,更好地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