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壹百壹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壹定行為的權利。
第壹百壹十九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壹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二十壹條
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壹百二十二條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