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壹方當事人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三種行為。其壹指的是兩種情況,壹是沒有訂立合同的真實意思而惡意進行磋商,合同根本不能成立;二是輕率中止談判或者當事人達成合意後,壹方當事人已簽字蓋章,另壹方沒有正當理由卻拒絕簽字蓋章等。第二指的是欺詐他人,不提供真正情況或應提供而不提供某些情況。第三種行為是“有其它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其內涵並不確定,外延也不固定,應由法官根據先合同義務來認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壹)具有本法第壹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壹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壹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壹)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