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和生父應該贍養與之形成了撫養關系的養父。根據現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在其養父母子女關系成立時,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而消除,所以養子女應該對其養父母履行贍養義務。”
養父是什麽?
1.養父,出自《新五代史·唐莊宗神閔敬皇後劉氏傳》,是指收養(生前收養)他人的子女作為自己子女的男人。解釋有撫養關系的非生身之父。
2.法律上,收養是透過法定方式,賦予收養者與被收養者,發生與婚生子女具有相同權利義務的壹種身份契約關系。由於收養會將本無真實親子血緣聯絡之人間,以法律規範而擬制雙方具有親子關系,因此收養者與被收養者間又稱為法定血親或擬制血親。
3.法律文字稱呼收養者為養父母(分別稱作養父、養母),被收養者則為養子女(分別稱作養子、養女)。
4.被收養者之生父母稱為本生父母,而對本生父母而言,將子女被他人收養之情況稱為“出養”子女。壹旦子女出養後,與其本生父母之親屬關系即處於暫時停止之狀態,互不負義務,也無法律上之權利,故也互無繼承之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壹千壹百壹十壹條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